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促进全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引导银行机构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实现全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推动“桂惠贷”财政贴息政策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对区内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照2个百分点或3个百分点利差比例进行补贴。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展示、挂牌、股权托管、股权交易、发行可转债等融资服务。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办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按其本金的1%提供激励;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按贷款本金的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 二、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延续实施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对融资担保机构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服务门槛,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相关规定,在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推广落实银保双方“见贷即保”、“见保即贷”等批量合作模式。 三、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深入落实自治区有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各项奖补政策,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挂牌),对涉及企业发行上市的项目立项、土地权属、股权确认、环保达标、税务管理、合法合规证明等有关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牵头承办、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限时办结的服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广西区内中小微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对为广西区内企业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担保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四、大力开展信用融资 引导各类银行金融机构接入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广西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广西中小微企业“信易贷”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结算贷、关税贷、电力贷等大数据类信用贷款产品。加大“信易贷”等以信用信息为核心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推广力度,依托广西中小微企业“信易贷”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全区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等,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扩大受惠企业范围。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引导失信主体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信用修复效率,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推动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推动全区各类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引导中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助推中小微企业转型发展,对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本地中小微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用于生产的,实行前三年免租金、后三年租金减半的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步伐。 六、鼓励中小微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支持总部设在广西且在广西交税的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扩大连锁规模,在广西已有直营门店30家以上(含),且年度营业额超过1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新增1家直营门店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累计最高为100万元。重点支持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下沉县、乡发展连锁门店。 七、加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力度 落实《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对购买科技成果并在广西进行转化形成经济、社会效益的,并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实施千企科技创新工程,加强中小微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免费发放广西科技创新券,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攻关。 八、发挥援企稳岗政策激励作用 对吸纳毕业年度和毕业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000元/人的带动就业补贴和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双千结对”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按规定落实以工代训补贴政策。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完善农民工创业园运营管理制度,开展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活动。 九、规范推进涉企柔性执法监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探索创新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对中小微企业实施柔性执法。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事项清单,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免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税务执法领域落实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持续优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快建立支付信息披露、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构建严防新增拖欠的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采取源头治理、适度监管引导、强化责任义务等措施,建立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机制,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中小企业获得感。 十一、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十二、强化中小微企业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技术服务 全面推进质量服务“一站式”平台建设,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自治区财政统筹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前期运营和能力提升,重点加快汽车、食品、生物医药等领域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地方等相关重要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中小微企业优先提供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技术服务,实行费用减免,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的成本负担。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措施要求,制定细化方案,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实落地。 本措施由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措施与自治区现行和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