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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企业联合会章程

时间:2021-05-29 15:5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全称:广西中小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Guangxi Small &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ederation Un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广西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合作共赢,做强做大。具体表现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以实现整合资源,共谋发展,推动广西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参照国际规则,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广西中小企业的持续蓬勃发展,提升广西中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针对会员企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主要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以围绕推动广西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总体目标,开展以下业务: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讨广西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广西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企业诊断与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养与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产品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维护广西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广西中小企业与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帮助广西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招商引资、增资扩股、寻求担保和申请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市场,协调解决会员企业相关问题,促进企业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推广优秀中小企业发展经验,在会员中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活动,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七)通过中小企业诚信体系与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广西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八)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九)在政府委托和指导下,开展广西中小企业资质与资格认证,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升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等业务;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报刊资料和文件资料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工作或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年度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分为四档:

(一)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单位;

(二)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三)常务理事、副常务理事、理事单位;

(四)普通会员单位和公职人员(含离退休)。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六个月未交纳会费,或未参加本会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10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副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副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常务副会长职务以上单位负责人担任。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每任任期5年,凡是担任过会长的均为本会终身荣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九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十一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二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三十三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一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四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18年9月13日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修改。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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