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 此次调整共涉及三个方面。调整伤残津贴,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5元、108元、102元、95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9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调整生活护理费,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8元、135元、101元。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1元。 我区从2015年起已连续十年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水平,有力保障了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权益。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好人社部门,及时审核拨付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资金,于2024年10月底前将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同时,将继续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控,加强基金征缴,规范基金支出,提高基金共济保障能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